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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

      小編:管理員 170閱讀 2023.03.16

      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解釋】本條是關于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等事項的規定。

      1.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1)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另外,由于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本條規定,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的工會,也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2.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于有關證據的搜集與分析,盡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對個人的申請期限作較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

      需說明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向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本條第4款規定,對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認定機構

      根據本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需由有關的行政部門負責。在我國,負責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是勞動保障部門,從事工傷保險具體事務管理的單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建立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條例將工傷認定的權力授予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經辦機構。工傷認定屬于一種行政行為,有關個人或者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工傷認定部門的層次與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相同。收支平衡是工傷保險基金的一項基本原則。工傷保險管理的各個環節是一個有機整體。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條件,為了便于工作的銜接和管理,條例規定工傷認定工作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從轉變政府職能等角度出發,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宜直接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直轄市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再次,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必須遵守條例所規定的條件、時限、程序等項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受賄、貪污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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