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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

      艷芬 394閱讀 2023.03.30

      【導語】: 員工和公司必須要簽勞動合同嗎,什么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會犯法嗎,公司如果不給雇傭與昂簽訂勞動合同會犯法嗎,員工可以經過法律途徑去起訴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嗎?

      公司不給簽合同該如何處理

      公司不給簽合同該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分析:

      1、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什么壞處?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主要證明,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難以證明勞動關系,沒有保障。

      2)因為沒有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在未超過一年,未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前,單位可以隨時單方。

      3)沒有勞動合同對崗位、工資、工作時間、待遇等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雙會很容易就此發生糾紛。

      2、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1)不簽勞動勞動合同的一年內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單位之間有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處理方式:

      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怎么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是勞動關系。實踐中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1、單位出具的證明如辦信用卡、戶口、檔桉等情況下需要單位出具證明而單位又出具了的;

      2、工資相關材料工資條、工資簽收、工資銀行過帳記錄等;

      3、工作相關材料如在單位的一些材料中的簽名、記錄等;

      4、工作照片;

      5、其他如錄音、工友證明、勞動糾紛投訴記錄等。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不續簽合同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嗎

      不續簽合同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嗎

      需要。

      《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后是否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按照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為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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