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
艷芬 501閱讀 2023.03.30
【導語】: 北京市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有哪些?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好處,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首次就業要注意什么,勞動者維權時要注意什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首次就業要注意什么
在首次就業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了解和掌握就業方面的知識和政策,并嚴格按照程序辦事,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輕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職心態。
畢業生求職時,往往會出現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態,直接影響了他們在維護合法權益方面的態度和表現:或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計較”;或被花言巧語誘騙而輕信對方。雖然不是“一次就業定終身”,但如果首次就業就令權益和身心都受到傷害,則必然會給自己未來的發展帶來不小的負面影響。
2、掌握政策,學習法律。
在求職、擇業、簽約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儲備。如此,才能在應聘和簽約時保持思路清楚和條理明晰,及早識破不法單位故意設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手段解決就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3、全面了解用人單位。
畢業生享有全面、真實了解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簽約前,畢業生應該盡量多方面打聽、了解用人單位的運作狀況、招聘信譽、用人意圖、崗位職責以及企業文化等情況。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實地考察工作環境,尤其是頗為陌生的單位,未雨綢繆地將未來實際就業中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簽訂協議。
在與用人單位簽約時,落筆要慎重,仔細研究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的條款,確認合理合法后再簽字;重點注意試用期及違約條款的約定;盡量不要在協議書中留下空白條款;對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要盡可能在補充協議中予以書面注明,并明確將來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此予以確認。
5、敢于據“法”力爭。
如果在求職應聘和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發現有權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現象,不要害怕失去就業機會而忍氣吞聲,要學會積極運用法律的武器,力爭自己的合法權益。缺乏誠信、用心不軌的用人單位不去也罷,否則將來吃虧的還是畢業生自己。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是阻止侵犯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現象泛濫的根本途徑。
6、借鑒專家意見。
如果在首次就業的過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難,要及時咨詢有關專家、老師和家長。畢竟大學生在社會閱歷方面還是一片空白,而法律專家的專業視角、學校老師的指導經驗,對于畢業生來說不啻為莫大的幫助。此外,往屆校友在就業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是可供應屆畢業生就業維權參考的一筆寶貴財富。
二、勞動者維權時要注意什么
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在注重調節職業適應的同時,也不要忽略了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免給自己職業生涯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滯和損失。
1、學習勞動法規。
我國的《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調整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規,畢業生在實際就業之前應對這些法律常識有所了解!胺ぁ笔乔謾嗾咦顬榍嗖A和覬覦的獵取對象。
2、重視勞動合同。
如何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到畢業生在實際就業過程中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要及時簽訂。到單位報到后,畢業生應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勞動關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的保護;
其次,要逐條細看。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畢業生要仔細分析,權衡利弊,切忌盲目簽字。對模糊詞句要提出質疑,對不平等條款要敢于指出,對不公平合同要堅決拒簽;
最后,要保存證據。簽訂勞動合同后,畢業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為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以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3、善用救濟方式。
掌握合法的維權手段是解決合法權益受損最有效的途徑。一旦在實際就業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應該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通過申請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對于用人單位一般的違規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題,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一、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好處
勞動合同,又叫勞動契約。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形成了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秳趧臃ā芬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一)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二)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三)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勞動者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人人都是勞動者,這樣就會把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在內了。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達到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與勞動者相對的用人單位是指招用他人為其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雇員。勞動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周歲,不滿16周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系。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于18周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雇傭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
(二)勞動能力條件:由于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